第八课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

社会能力的定义

为了界定何谓有能力的社会行为,我们可以依据:
内容:它表达什麽?感情、欲望、需求、抱怨等。
后果:藉由有能力的社会行为我们得到什麽?

众多专家对有能力的社会行为做的定义已试图界定其内容或影响,或同时界定此两方面。

其中一些定义如下:

• Rimm,1974年:「人际行为涉及相对简单和诚实的情感表达。」

• Alberti和Emmons,1978年:「行为使人根据其最重要的利益,在不表现出不恰当的焦虑感的前提下,来捍卫自己,自在的表达真诚的感受,或在不剥夺他人权利前提下,行使个人权利。」

• Mc Donald,1978年:「展现喜好的表达方式(通过言语和行动)使别人注意。」

• Kelly,1982年:「为了取得或加强环境,个人在人际关系情况下使用的可识别且学习而来的行为集合体。」

 

经验告诉我们,社会技能的行为必须依据所追求的目标、目的或影响来确定。以下为一明显例子:

「玛莎希望她的同事可以将共用的家具保持整齐,因为已经发生过多次找不到所需文件或办公用品的情形。她担心不知如何告诉他,她不希望使他不开心。对她来说,他的同事能接受她的要求是很重要的,同样的他们必须长时间一起工作,因此保持良好关系也是相当重要的。」

 

这种状况代表日常生活中实现我们的目标相当重要,但我们更需要为我们的人际关系保持良好的气氛。

因此,良好社交能力的定义是兼顾上述两方面的。以下的作者试图阐释,对於社会技能行为的定义如下:

Phillips,1978年:「在满足自身权利、需要、快乐或义务的前提下,一个人能够尽量的与人沟通,在合理范围内而不伤害他人的权利、需要、快乐或类似的义务,与他人分享,并自由开放的交流。」

Caballo,1986年:「人际关系上透过个人发射出去的行为集合体,依照情形以适当的方式表达情感、态度、愿望、意见或个别权利,同时尊重他人,通常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,同时尽量减少未来的可能发生的问题。」